《朝阳市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6-04-28 来源: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点击:


    一、政策背景与定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辽自然资发〔2025〕12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等事项,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适用情形

    政策明确列出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有限人为活动的适用情形,:

    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或用岛的项目,按本细则履行相关程序,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办理申请。

    (二)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的活动,由县级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三、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所需申报材料

    政策详细列出了办理“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所需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PDF格式;

    2.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要求符合相关规划的,需提供相关规划文本(封面、目录、具体内容页)PDF格式;

    3.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说明(具体情况、附图等)PDF格式;

    4.项目范围矢量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SHP或TXT格式。

    四、审批流程

    政策明确,按“初审复核上报反馈”的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流程包括:

    1、县级初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草、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重点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是否属于国家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

    (2)是否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3)是否影响本地经济社会未来发展;

    (4)生态影响是否可控、可修复;

    (5)材料是否真实、合规。

    县级自然资源局汇总县级各部门材料报送县级政府同意后,出具《××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形成《关于申请出具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请示》,连同全套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2、市级复核

    按照《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辽自然资发〔2025〕120号),征求市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利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3、市级上报

    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市级各部门材料报送市级政府同意后,出具《××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形成《关于申请出具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请示》,连同全套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4、结果反馈

    省级认定意见下达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将认定意见作为后续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必备要件,并由县(市、区)做好后续监管。

    五、监管体系

    政策构建了多方协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季度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季度批准的项目信息,以及已批项目建设情况和后续监管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屏障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治理全面升级,正式迈入精准管控、依规治理的全新阶段。规范全流程审批管理,持续压实监管责任、强化全域管控。切实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互促、稳步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