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
    时间:2024-08-02 来源:朝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朝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点击:

    关于XX村与XX村某组

    土地权属争议

     

    申请人:朝阳市XX村民组   

    被申请人:朝阳市XX村民委员会

    争议事由: XX村民组就某公司工程项目征占XX村某沟地块向区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该组认为该宗土地所有权为该组农民集体所有。

    申请人陈述:政府启动某公司工程项目征地工作,对申请人村民组的涉事地块进行核量并发放征地补偿款。但被申请人以该地块权属纠纷为由,扣留申请人村民组征地补偿款。事实上,该地块原属XX大队XX小队,大队解体后,该小队变成了XX村民组,该小队的土地包括某沟地块一直由XX村民组经营治理。当年分地时,某沟地块作为本组机动地。后某年,包括XX村民组在内的四个村民组并入XX村,但各组土地经营管理没有变化,仍由各组自行经营管理。某沟地块一直属于XX村民组集体所有,并经营治理至今,我村民组从未对外流转。该地征地补偿款理应归我村民组集体所有。故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确权决定。

    XX组提供的证据:村民自制的《土地找平明细表》、《机动地落实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 。                                       

    被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所要求确权地块坐落于原XX村范围内,村民提出的此处需确权地块属于原XX村。该地块不属于联产承包地块,XX村对外承包给个人经营。

    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业务单位多次对土地争议双方进行询问调查,到达争议地块现场了解情况,并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查:该宗地位于XX村,XX组农民集体要求按某公司工程项目征收XX村XX组土地的征地范围申请确权,其面积约95.6 亩。

    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找平明细表》、《机动地落实情况》系申请人自行制作的使用名单,不能作为所有权权属凭证。

    根据辽政地批复,经省政府批准,该宗土地现已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

    依据《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土地调查的有关资料,经乡人民政府或者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其合法、真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依据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及该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项目中测绘单位调查取得的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村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和其他原始登记资料,该宗地被征收前所有权为XX村XX组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经调查,生产队解体后,生产队变成了组农民集体。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稳定性,生产小队范围内的土地仍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该宗土地权属明确,已被国家征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家征地前土地所有权拟定为XX村XX组农民集体所有。

    已出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