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时间:2024-07-29 来源: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朝阳市政务服务网点击:

    事项名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事项编码11211300MB19587206300071500100Y31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审批依据《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1 买卖、互换、赠与的;2 继承或受遗赠的;3 作价出资(入股)的;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1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联审部门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禁止性要求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市初审市终审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659070监督投诉渠道0421-2659052
    审批对象及领域自然人:规划建设
    法人:设立变更
    定期检验及依据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通办范围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办理公示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http://zwfw.zgcy.gov.cn/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0
    权限划分全市、全县、市县共有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渠道法定依据描述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样例下载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
    无备注
    2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
    无备注
    3
    税费缴纳凭证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
    无备注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
    无备注


    办理流程:

    17222340974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