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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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00071500100Y5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审批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适用范围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申请人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申请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友谊大街三段37-13号朝阳市不动产登记大厅 二楼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421-265907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9052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 法人:其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 |
办理查询 | http://zwfw.zgcy.gov.cn/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全市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申请条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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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买卖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税费缴纳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6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3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