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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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00011501300006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适用范围 | 市本级划拨项目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1-2869312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8890000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 |
办理查询 | 0421-2869312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划拨项目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申请条件: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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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法律 | 1 | 1 | 是 | 批复.docx | 批复.docx | 无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 | 申请人自备 | 法律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 申请人自备 | 法律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容缺受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受理办法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