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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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00011704800002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适用范围 | 机关单位、独立企业法人和公民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1-2869312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869312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 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http://zrzyj.chaoyang.gov.cn/ |
办理查询 | 0421-2869312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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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法人及经办人法人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材料(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村、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拟建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6 |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7 | 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2000坐标系,纸质版和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城乡规划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