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科学管理,提高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水平,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号)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由中央财政投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
纳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的院非密成果对外提供使用,应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处负责院非密成果目录的报批和对外提供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非密成果提供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科技处负责审核院非密成果工作;测绘科技信息中心负责非密成果档案管理、目录编制更新以及对外提供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推广处负责非密成果的目录报批与使用申请受理、审核和推广工作,负责非密成果年度提供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和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处核定中央财政项目年度产生的非密成果,通知项目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和格式,提交非密成果至测绘科技信息中心归档(附件2)。
第五条 测绘科技信息中心按年度编制形成(或更新)非密成果目录,提交至科技成果推广处,由科技成果推广处分类整理形成年度非密成果目录报批稿,经对口院领导审批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测绘科技信息中心应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准的非密成果目录实时录入(或更新)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系统。非密成果的保管环境应符合院相关规定,并有备份等措施。
第七条 申请使用非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非密成果范围、种类与使用目的一致;
(三)其他佐证申请使用非密成果用途的相关材料;
(四)出具非密成果使用申请表单(附件3)。
第八条 国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都可申请院非密成果。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科技成果推广处受理其申请,并向用户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成果推广处应及时告知用户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科技成果推广处应及时向用户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处受理用户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非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提供条件的,报对口院领导审批;
(三)对口院领导审批通过后,通知用户签署非密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附件4)、非密成果使用情况回馈承诺书(附件5)。
第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处收到签署的非密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后,通知用户办理非密成果的领用手续。非密成果提供采用在线提供和离线提供两种方式:
(一)在线提供:用户注册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系统通过后,通过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系统下载完成非密成果领用;
(二)离线提供:用户根据非密成果使用申请单上注明的领用方式和载体类型、数量,以电子邮件或到测绘科技信息中心现场办理等方式领用。
第十一条 非密成果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公益性项目等用途的,实行免费提供;用于其他市场性或营利性项目等非公益性用途的,实行低收费提供。
对于院属科技企业,院非密成果实行免费提供,促进院企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于公益性用途,用户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获得的非密成果,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用户可以根据非密提供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规定使用非密成果。
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非密成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非密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规定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有违反,将停止提供或者收回非密成果,并追究相关责任;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院职工违反本细则,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提供非密成果的,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非密成果丢失或损坏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罚或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处会同科技处及测绘科技信息中心,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编制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报告,经对口院领导审批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技成果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