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4-06-11 来源: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点击:

     

    关于对朝阳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01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邢志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进资本进入问题

    1.国务院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中二、参与机制,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并在四、支持政策中,明确了包括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

    2.《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中明确,“二、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04号)文件中明确,“六、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和指标储备 (一)监理腾退指标台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腾退指标储备工作,依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规范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明确每个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腾退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数量……”。

    3.根据市人大《关于组织落实修订<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朝人发〔2023〕3号)要求及市政府领导批示,我局于2023年牵头起草了《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多次论证、调研和征求意见后,于8月1日提请市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8月1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条例》已报至市人大常委进一步的审核。本次《条例》修订,充分参考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文件,在条款中增加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可以获得的政策支持。近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强化修复后土地利用,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将《辽宁省矿山修复利用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预备计划。省厅起草了《辽宁省矿山修复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中同样增加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可以获得的政策支持。

    二、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问题

    自2021年以来,每年都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积极申报省财政资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并于今年申报了中央2024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按照《辽宁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只能用于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且项目的开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治理责任人,并按合同拨付项目资金。

    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中,“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目前,全省没有对参与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的民间资本投入者兑付治理补贴、奖励等相关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积极贯彻上一级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好相关利好政策,加快全市废弃矿山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