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制定范围、自由裁量原则、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原则性规定、说理制定等内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9部分102项,《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共4部分。
《实施办法》指出,实行林草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对应不同的裁量阶次确定处罚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草执法单位,行使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人性化和有温度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