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熙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农光互补、畜光互补发展光伏产业实现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光伏用地政策发生变化
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有效期五年,截止到2022年9月25日。2018年3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 省扶贫办 省发改委联合下发《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联合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意见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8]45号),进一步明确了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其中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规定:场内道路、光伏方阵用地及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使用农用地,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目前,以上两个文件已经失效,需按照《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光伏方阵用地使用灌木林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文件明确规定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二、光伏方阵用地办理方式
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全国正式启用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您所提到的7万亩闲置土地可以使用,但是需要查阅“三调”数据库,按照数据库中不同的地类,采取不同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数据库中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灌木林的,光伏方阵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即可;数据库中是灌木林除外的农用地,光伏方阵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您提出的两点建议,我局将大力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保障光伏产业用地,助力乡村振兴。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