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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04-23 来源:局国土空间利用科局国土空间利用科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行我市“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26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21-2650600

    传    真:0421-2659082

    电子邮箱:727649393@qq.com

    来信地址:朝阳市新华路一段90号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1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朝阳市“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3日 

     

    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发〔2023〕12号)文件精神,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精准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出让范围

    (一)目标要求

    2023年开始,全市开发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出让范围

    本方案中的“标准地”出让范围,是指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投资主体相对明确,已经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且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招商或入园工作会议审定的社会投资一般(非高风险)新增工业用地项目。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金属冶炼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二、实施标准及工作步骤

    (一)实施标准

    1.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根据各地实际,由各县(市)区政府在开发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域评估按照“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各地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水土保持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区域内项目无偿共享评估结果,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园区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原则,研究制定“5+X”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各地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同时实行动态调整。 “5+X” 控制指标确定后,作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

    3.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拟出让的土地完成征收、拆除平整,具备动工开发所具备基本条件。同时,对拟用地的位置、性质、规模以及相关经济指标予以确定。

    (二)工作步骤

    1.事先做评估。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产业类型及空间位置等确定区域评估事项,提前完成区域评估,区域内落户项目无偿共享。

    2.事前定标准。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在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3.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协议,投资履约协议应载明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考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并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

    4.事后强监管。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履约复核。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操作程序

    (一)确保净地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拟出让地块是否已完成拆迁及补偿安置,现状必须达到“三通一平”且交地无争议,具备“净地”出让条件。

    (二)确定规划条件。工业用地出让前,各属地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提前将规划条件及用地红线图交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前期核查及土地评估工作。

    (三)编制设计方案。结合招商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项目单位自愿依据已确定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结合产业定位和项目建设要求等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审查设计方案。相关审查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联合技术审查,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五)出让前期准备。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按“标准地”方式带“方案”出让,将审核通过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宗地界址图、土地权属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出让前期审查。

    (六)组织公开出让。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拟定出让方案,并经各县(市)区政府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拟定出让文件。“标准地”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配置方式。

    (七)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及技术审查工作。需在土地成交前完成。

    (八)申请办理证书。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九)签订履约协议。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协议投资履约协议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审批部门在约定时限内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十)项目实施监管。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不再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的开竣工事项和违约责任,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准地”出让是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开发区管委会与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好“标准地”出让的政策,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结合实际,设计方案。各开发区管委会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最大限度地避免排他性。涉及设计方案调整的,规划建设部门既要指导项目单位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也要坚持保留设计方案的核心要素,规范设计方案调整审查,保证出让的公平性。

    (三)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项目单位不按设计方案开发建设,应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置,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履约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违法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积极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出让制度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统计部门配合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的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指标体系、履约协议文本等,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落实“标准地”出让改革相关举措。各县(市)区政府于2023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标准地”出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改革协同。把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朝政发〔2021〕17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