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阳市林业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 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较少,情节轻微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金额大,情节较轻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金额大,情节较重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1-3亩或其他林地2-7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3-5亩或其他林地7-10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较少,且属初次违法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较少,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较大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巨大,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较少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较多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较大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很少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较少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5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 | 砍伐有争议林木蓄积很小、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砍伐有争议林木蓄积较小的 | 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4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砍伐有争议林木蓄积较大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轻微毁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较小程度毁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较大程度毁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收购活树皮,违法金额很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毁坏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收购活树皮,违法金额较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收购活树皮,违法金额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6 | 《森林防火条例》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造成轻微后果的 | 处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造成较小后果的 | 处六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造成较大后果的 | 处七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属初次违法且损失极为轻微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轻微损失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较小损失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7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损失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损失轻微且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500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损失较大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损失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轻微,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500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轻微,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500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大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辽宁省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且属初次违法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辽宁省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不属初次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且有猎获物,尚属初次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且有猎获物,再次违法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且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属初次违法的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属再次违法的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轻微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轻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重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情节轻微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情节较轻的 | 处200-500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情节较重的 | 处500-1000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尚属初次违法的 | 不予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属再次违法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尚属初次违法的 | 不予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再次违法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少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多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资源林政科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严重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轻微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较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林政科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二、朝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 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10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情节较轻的 | 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10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4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情节较重的 | 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10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10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情节较轻的 | 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10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7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情节较重的 | 责令补种盗伐 株数10倍的树 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 10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情节较轻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情节较重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情节较轻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情节较重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情节较轻的 | 责令补种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情节较重的 | 责令补种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情节较轻的 | 责令补种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情节较重的 | 责令补种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 买卖林木采伐许 可证、木材运输 证件、批准出口 文件、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数量很少的 | 没收违法买 卖的证件、文 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买 卖证件、文件 的价款一倍的 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 买卖林木采伐许 可证、木材运输 证件、批准出口 文件、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数量较少的 | 没收违法买 卖的证件、文 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买 卖证件、文件 的价款二倍的 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 买卖林木采伐许 可证、木材运输 证件、批准出口 文件、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数量较大,但构不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买 卖的证件、文 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买 卖证件、文件 的价款三倍的 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4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森林法》 |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 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涉及金额很小,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涉及金额很小,且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在林区非法收购 明知是盗伐、滥 伐的林木,违法 涉及金额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在林区非法收购 明知是盗伐、滥 伐的林木,违法 涉及金额较大,但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八妇女节 木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 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损害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损害轻微且不属初次违法的 |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损害较大的 |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1-3亩或其他林地2-7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3-5亩或其他林地7-10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7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 | 砍伐有争议林木蓄积很小、情节轻微的 | 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砍伐有争议林木蓄积较小的 | 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4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砍伐有争议林木蓄积较大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轻微毁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较小程度毁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较大程度毁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收购活树皮,违法金额很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毁坏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收购活树皮,违法金额较小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收购活树皮,违法金额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8 | 《森林防火条例》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处二十五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造成轻微后果的 | 处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造成较小后果的 | 处六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造成较大后果的 | 处七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属初次违法且损失极为轻微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轻微损失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较小损失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森林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情节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森林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森林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森林法和本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程度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森林法和本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程度轻微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程度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毁坏程度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森林公安分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三、朝阳市林政稽查大队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 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1-3亩或其他林地2-7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3-5亩或其他林地7-10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情节较轻且属初次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属其他情节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较少,情节轻微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较少,情节较轻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金额大,情节较重的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较少,且属初次违法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较少,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较大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材积量巨大,尚未构成犯罪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较少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较多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较大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 稽查大队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很少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较少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辽宁省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且属初次违法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辽宁省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不属初次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且有猎获物,尚属初次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且有猎获物,再次违法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且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属初次违法的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属再次违法的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稽查大队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轻微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轻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情节较重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情节轻微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情节较轻的 | 处200-500元以下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情节较重的 | 处500-1000元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尚属初次违法的 | 不予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属再次违法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尚属初次违法的 | 不予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再次违法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属多次违法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四、朝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 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少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多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的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情节严重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情节轻微尚属初次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情节轻微不属初次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一倍的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轻微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违反本法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较重损失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种苗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五、朝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 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损失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森防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损失轻微且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5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损失较大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损失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森防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轻微,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5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森防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轻微,但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5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小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损失较大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2 | 《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责任者承担。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数量极少情节轻微,且尚属初次违法的 | 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责任者承担。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数量少,情节轻微,且不属初次违法的 | 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责任者承担,并处50-2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数量较多的 | 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责任者承担,并处200-10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数量多,情节严重的 | 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责任者承担,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3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 | 责令纠正,并处以100-200元罚款。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倍检疫费。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 责令纠正,并处以200-300元罚款。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倍检疫费。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 责令纠正,并处以300-500元罚款。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4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4倍检疫费。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4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情节轻微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情节较轻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6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情节较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750元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5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 应当予以封存、补检,可以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没收其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经检疫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予以销毁或者责令其改变用途。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情节较轻且属初次违法的 | 予以封存、补检,在途中被发现的,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倍检疫费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 | 予以封存、补检,并处500-1000元罚款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倍检疫费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情节严重的 | 予以封存、补检,并处1000-2000元罚款;没收其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4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4倍检疫费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6 | 《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 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情节轻微的 | 责令纠正,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情节较重的 | 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情节严重的 | 责令纠正,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 |||
7 |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按照损失额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未造成损失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造成较小损失的 | 处以4000元罚款;并由责任者按照损失额予以赔偿 | 森防站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 |||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造成较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 处以5000元罚款;由责任者按照损失额予以赔偿 | 森防站同意后报请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