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龙城区201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
    时间:2015-05-29 来源:点击:
    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2015674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经对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潘井村、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北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城区二年第四批次建设项目

    二、地类、面积

    征收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潘井村林地0.1057公顷、未利用地0.2007公顷、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林地0.7589公顷、未利用地0.0009公顷、七道泉子北村旱地0.5509公顷、未利用地0.9666公顷。

    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潘井村为Ⅳ类区片,区片价格为农用地5万元/亩、未利用地4万元/亩,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北村为II类区片,区片价格为农用地6万元/亩、未利用地4.8万元/亩。

    四、被征地村补偿费用

    七道泉子镇潘井村、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北村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07.5115万元.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和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610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到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

    联系电话:2859106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朝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