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清理中介办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按照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征求了市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对《朝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进行调整,形成《朝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同步形成《朝阳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后,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朝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同步进行调整,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发布。
四、《朝阳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市直)。
附件:1.《朝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3.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辽商改发[2023]5号)
朝阳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